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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改为赌博罪

时间:2012-04-28 15:16来源:淳亭雨落 作者:齐齐 中国法律网
其次,客观方面,被告人两次获取戴某的财物都是靠赌博的偶然所赢,而非采用欺骗手段所得。虽然被告人在慈溪新元宾馆与戴赌博前虚设一场赌局的行为带有欺骗性,但这种欺骗方法仅仅起到诱使戴参与赌博的作用,与被告人最终获利没有直接关系,故并非诈骗罪中的“欺骗”。另外,助产损害 。被告人两次获取钱财的手段,都是每次赌博第三盘在牌刚发好之际,被告人一方迅速用纸币盖住其中一副牌(第一、二盘不盖的目的是让戴通过遥控骰子操纵自己牌大赢钱(即所谓“出老千”,诱使他第三盘愿押大赌注),这样戴就来不及透视被盖住那副牌的大小,也就无法通过遥控骰子来操纵其牌大,从而双方输赢概率各占50%,被告人一方在第三盘中押上大额赌注,而恰好两次赌博的第三盘中都由他们凭偶然的牌大赢了。也就是说被告人一方最终赢钱是依偶然决定的,对比一下离婚调解。他们根本不能控制牌的大小,也没有使用其他欺骗手段,相反戴着红外线眼镜、藏有遥控器能够操纵输赢的是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戴某。被告人一方为何每次都敢押一盘大赌注呢?他们的意图是如果万一输了,便拆穿戴“出老千”,并凭借人多势众将赌注要回,这也是被告人一方之所以要物色一个会透视牌、会遥控 子的“师傅”来跟他们赌的原因。当然这种情况在本案中并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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