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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杀人罪在逃十五年,后获罪十年。作者:孙学冬 时间:2012-04-28 查看(6) 评论(0)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小明(化名)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与掌握。银行委托书怎么写。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罪名的定性没有意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作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一、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害人刘强强(化名)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情节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㈠被害人刘强强长期赖账,蓄意刁难被告人刘小明及其同案系引发本案的重要诱因。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皖刑终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系受害人刘强强长期到被告人刘小明的二哥刘兴中所开的食味美饭店吃饭不给钱(其间,受害人共吃饭28次,所欠饭钱共计760元),并且无事生非、出言不逊所引起的,受害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与受害人长期欺压被告人及其家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㈡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行为系当场激于义愤而实施的。被害人刘强强不仅赖账不还,还纠集其弟刘强军等人,携带凶器闯入刘兴中家中,将刘兴中左手腕砍成重伤。经医生诊治,刘兴中得知其手腕可能要残废后,在异常激愤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对比一下工程欠款。虽罪行严重,你知道合同担保 。但毕竟事出有因,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㈢被害人刘强强的死亡后果系多因一果,并非被告人单方面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强强系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即在被告人伤害其之前已经产生了,被告人刘小明只是在被害人已奄奄一息的情形下,又持菜刀将其手和脚砍伤。也即是说,被告人刘小明冲进医院手术室只是将被害人刘强强的手和脚砍伤,以达泄愤之目的,并非致命伤,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是由多个原因引发的,因此不能完全由被告人刘小明对其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㈣被告人一方在被迫防卫的过程中,己方有一人重伤并且曾被被害人刘强强勒索钱财。被告人刘小明的二哥刘兴中在遭受被害人刘强强不法侵害时,也被砍成重伤,并且被害人刘强强还向其勒索一万元钱。被害人刘强强的上述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发展乃至最终发生其死亡的危害后果均具有重大影响,其本人对予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二、关于主、从犯的划分本案系共同犯罪,但每个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被告人刘小明是在其兄刘兴中的教唆下,参与到伤害被害人刘强强的行动中的,其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但所起的作用不大。因此,刘兴中系本案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而被告人刘小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刘小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11]1556号)所作的活体年龄鉴定表明,被告人刘小明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刘小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刘小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小明归案后,向被害人刘强强的近亲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已得到他们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小明虽然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是毕竟是在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所为,民愤不大。归案后,被告人刘小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结合全案的情节,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在3至10年量刑。以上辩护意见,希合议庭予以采纳。此致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 孙学冬 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