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祥存款纠纷案代理实录
时间:2012-04-23 19:29
来源:玉美缘
作者:Piano与Mic
中国法律网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国祥在农行西城支行凭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的规定,申 领了金穗借记卡并存入人民币后?双方即建立了存款合同关 系,均应按该章程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农行西城支行的金 穗借记卡章程中做了"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 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金穗借记卡帐户仅限于合法 持卡人本人使用"的约定,虽然李国祥是与农行西城支行建 立的合同关系,但由于农行中山支行与农行西城支行同属农 行系统,具有通存通兑的业务关系,而农行中山支行系李国祥与农行西城支行约定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办理转帐的金 融营业机构,农行中山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当他人持伪卡、 假身份证办理取款时,未能尽到审慎义务,而错误的向取款 人支付了现金,致使李国祥存款受到损失,对此,农行中山 支行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李国祥要求农行中山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农行西城支行对李国祥存款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农行中山支行不同意赔偿的答辩意见,理由 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遂于2004年11月20日,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自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中山支行赔偿原 告李国祥存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九百五十元并支付自二O O一年至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的利息六千四百四十元一角 =分 判决后,农行中山支行不服,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李国祥将密码泄漏他人,应自负其责,银行在该业务中无过错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国祥的诉讼请求。 李国祥同意原判。农行西城支行对原判有意见,未上诉,且同意农行中山支行的上诉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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