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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时间:2012-04-22 14:51来源:*红* 作者:张铄颖 中国法律网
供热合同的“供热费”收取问题当然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院判决书送达了上面写着因为供热公司长期供暖等,所以不存在失效问题。”——的表述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黄国强
从您所说“物业起诉状中牵扯到过了诉讼时效的供暖费”来看,应是供暖费的缴纳纠纷。 个人认为:法院以“供热公司长期供暖”为由认定“不存在失效”错误。 理由是:如果你方已经连续超过两年没有缴纳供暖费,则视同你方已经撕毁供暖合同,前欠供暖费的追索则均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你方只是中断了一段时间的供暖费缴纳,之后又缴纳过,亦只能视同你方接受了对方继续供暖的要约,在你方缴纳后续那部分费用时,对方应提出追索费用的要求并向法院提供其追索的有效证据,否则视同对方放弃了追索前欠费用的权利。 法庭辩论要点:你方拒缴费用已是你方撕毁供暖合同意思的具体表示,撕毁供暖合同后,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方仍接受过对方的供暖服务。至于管网的存在亦不能作为你方仍然接受对方服务的证据,因为管网的拆除与否非你方所能决定。
1、一审中,你主张被告的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法院以“因为供热公司长期供暖等,所以不存在失效问题”继续审理,是说合同一直在履行中,不存在时效问题。我以为如果还想从时效上做文章,应找到证据证明供暖合同是一年一次、在供暖季结束后此次供暖合同即结束,这样可以适用合同违约的2年时效从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时起计算。 2、另外,如果当初未交取暖费是因为供热不达标等纠纷引起,也可以从供暖公司合同违约等方面找到不交取暖费的理由。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以下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相关规定,供选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3:“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201.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第一百三十八条: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合同内容中有生效时间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 无约定时间的,以落款处的时间为准,签字盖章表示对其认可。签字盖章的时间表示认可的时间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加我
1、一审中,你主张被告的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法院以“因为供热公司长期供暖等,所以不存在失效问题”继续审理,是说合同一直在履行中,不存在时效
因供热问题诉讼 虽有时效限制 最好是立即 马上 迅速解决 夏天提冬日的供暖问题 时过境迁 本身也不积极迫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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