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5周岁上高中时,张父为其买了一辆摩托车。自上高二起张某就迷上网吧,因上网花费过大,张某不得不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张父发现后,找到李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李某将车返还。而李某则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而且价格也公平合理,买卖有效。双方发生争执。张父作为代理人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摩托车。
结合合同的有效条件回答: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请求李某返还摩托车?
请帮忙哈,谢谢。。。请尽量找专业答案,标准答案。。谢谢。。 本合同主体不适格,即张某不具备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和认知能力,主体不符合构成该合同行为的适当主体,但是如果张父事后认可或追认其子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事实上,张父拒绝认可此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此时成为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补救或赔偿措施:恢复原状,本案中即为返还原物摩托车,如果李某已变卖摩托车,则要返还全部价款。当然,这里李某的受让人还必须是善意取得,否则可以申请强行返还原物。 不知说明白否,法律要件都是前提,而前提又都不是单一的,尤其如果前提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时候,很多种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