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经股东会通过,给别人担保.担保不成立的法律依据及成功案例.请各位朋友帮忙.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望京科技创业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创业项目加盟。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公司法》第16条只是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对外部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你知道 合同代理 。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而除非相对人知道,否则不能认定无效。 去找个律师问下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