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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要签一份赠与合同,他害怕对方撤销,所有想在合同上写上“该

时间:2012-04-22 12:39来源:foxgod_0769 作者:小倩 中国法律网
但是我告诉他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因为他用合同的条款,剥夺了赠与人的撤销权, 合同审查 。请问我说的对不对,请问他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
晕死,你定要剥夺他捐赠人的撤销权,也不是不行。 按合同发186条,学习合同纠纷仲裁 。去公证一下吧。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即使捐赠事实发生后,也是可以撤销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有规定,赠与人因赠与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撤销。
这种约定是违法的,无效。
你的说法是对的,如怕对方撤销的话,最好到公证处做公证。
无效约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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