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的儿子,2007年9月23日,A与C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产权是属于B的.2010年月1日,B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将A、C列为被告。
问题:请分析各主体的性质。 不可以,该案中合同没有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节,楼上的分析有问题(恶意串通的前提是c和a的意思一致且以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学会小投资创业项目视频。但是若c不是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目的或者若c为善意皆不构成) 但是该案不用确认该合同无效,因为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a向c无权转让,因此b不用担心物权行为有效。 合同代理 。 这也是该转让合同有效的意义,因为b的房屋所有权不会转让,这样c就无法取得合同利益,网上创业。因此c才可依据有效之合同提出请求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看你好像也有一定法律专业能力,所以就给你只说了要点) A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B可以提出确认之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