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在招商时通过招商手册等宣传手册,宣传该商场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由A、B两楼共同组成。而后,我们在签定《联合销售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商场务必于2009年8月开业,营业率需达到100%,否则视为违约。
而后,A楼按期开业,合同内容 。A楼营业达到100%,B楼却因为招商失败,一直关门。
我们向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决说,该《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说是A楼、B楼都要达到营业率100%,因此约定不明。并且,双方的主合同《联合销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店铺位于A楼,所以此《补充协议》指的营业率100%仅指A楼。
最后,判决B楼虽然没有开业,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的疑问是:
1、在《招商手册》中,明确标明了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并且该商场在庭审时也确认了商场由这两幢楼共同组成,并且是同期招商的。
2、我们的店铺虽然在A楼,但是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协议履行地为惠群服饰广场。”,在补充协议中,也约定的是“惠群服饰广场营业率100%”。任何一个条款都没有涉及要区分A楼、B楼。
因此,对于法院和商场认为该合同均是指A楼,所以A楼营业率达到100%就可以了,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法院解释、判决没有道理,肯定被收买了。既然在《招商手册》中,明确标明了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并且该商场在庭审时也确认了商场由这两幢楼共同组成,并且是同期招商的。你完全可以根据合同:“协议履行地为惠群服饰广场”,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惠群服饰广场营业率100%”来上诉。 不合理也不合法,这个法官的解释是错误的,你可以上诉,相信能够改判的。 法院解释明显不合理,你可以继续上诉。《招商手册》中,明确标明了惠群服饰广场由A楼、B楼共同组成,那么对于惠群服饰广场的构成问题并没有任何疑义,法官的解释明显偏袒。 主合同上有商用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没有? 如果主合同上有这个具体数字,就是有力证据啊,肯定是A+B=6000啊 直接上诉就可以了,没有办法,上诉影响大,改判可能性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