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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饭店转让协议

时间:2012-04-21 10:41来源:晓柒 作者:炫儿 中国法律网
我是一名大学生,我想经营校园里的一个饭店,但得转让,但我不知道怎样写饭店转让协议,希望大家给我一些这种协议的例子,以及一些注意是事项,谢谢大家了。
利用借鉴这个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位置为************* ,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共***平方米;车库编号为***号,面积共***平方米;柴间面积共***平方米。该房屋竣工时间为***。 二、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如有承租人,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听听合同。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 四、转让的最低限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房屋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房屋交付时间:****************。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房屋质量、房屋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房屋不能过户或无故不腾空房屋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房管处备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说明:文本仅供参考,协议内容的约定应视交易实际情况而定) 案例: 1999年5月4日,被告李泰山的妻子施晓红与光彩市场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施晓红购买光彩市场CS17号店面(以下简称“店面”),至2000年12月25日施晓红付清了价款元。 2001年1月8日,原告王雪明按被告写在店面门上的电话与被告见面洽谈店面的转让事宜,当日原告交押金1000元给被告,并约定店面按光彩市场销售给施晓红的原价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换楼梯680元,2001年1月10日协商协议事项;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购房款元;同月14日原告对店面进行了铺地砖、刷墙。 施晓红作为甲方与光彩市场作为乙方的房屋购销合同第十条2项规定“如甲方要求变更购房人名称,应向乙方交纳购房全款5%的合同变更费才能办理合同更名手续”。2001年1月12日,原告王雪明与被告李泰山一同到光彩市场,要求将店面的房产证户主变更为王雪明,光彩市场答应免除购房全款5%的合同变更费并在王雪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方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 原告对店面装修后,在店面门上写出“本店招租”和联系电话。2001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表明不愿买这个店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反悔。原告遂以与被告未签订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应当在房产交易部门登记才算合法,依据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和押金共计元。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商品房预售关系,而是商品房的再转让关系。因为商品房预售关系的预售人应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案外人光彩市场。被告只是向预售人购买其尚未竣工的期房的预购人,与原告之间的转让行为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被告不是该店面的房屋所有人,因此被告与原告转让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是合同规定的权利。原告应按约定支付尚欠我垫交的购房款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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