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进入本市一家保安公司做押运员,公司于2008年才与我每两年签定一次合同,续签的合同于本年度12月22日到期,公司通知我们到期后不再与我们续签,并补偿我们一个月基本工资,我们的基本工资是1280。如果不我们不同意此补偿就变换我们的工作岗位,但我们又不同意变换岗位,公司还有的已做了十年以上,也是此补偿方案,不知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全法,我们又该如何做? 公司通知我们到期后不再与您们续签,并补偿您们2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学习合同知识。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08年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标准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以之前12个月计算平均工资,工资包括奖金、加班费等)。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开始的,所以,这个经济补偿金最早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所以,根据你说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4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如果公司不同意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