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三,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第四,有代为行使债权的必要。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对此无权代位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想知道法治。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结果实行直接受偿规则,即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
2.
第一,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214/157545.html。
第二,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第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对债权人构成威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