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深圳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厂房合同,约定厂房价格为425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的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厂房转让成交价的5%作为违约金。美国的乙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自愿交付购房定金12万元给深圳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美国乙公司如约交纳了定金。 然而一个多月后,美国乙认为厂房买贵了,便向深圳甲公司表示放弃购买该厂房,终止履行合同。为了不让煮熟的鸭子飞走,合同。深圳甲公司将美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1)深圳甲公司可以要求美国乙公司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吗?为什么? (2)如果深圳甲公司在要求美国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的同时,只打算让美国乙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中得一种,深圳甲公司选择哪种责任形式更有利?为什么? (3)如果是深圳甲公司发现厂房卖低了价,而违约不交付厂房,那么美国乙公司可以请求深圳甲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更有利于自己?
同意楼上的观点。 是的,此案涉不涉外都是这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