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
时间:2012-01-04 03:40
来源:骑牛真人
作者:鲁迅鼓舞我
中国法律网
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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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健,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长龙,四川雅安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住所地:北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健,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长龙,四川雅安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法定代表人:周鼎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邢延军,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周鼎力,男,42岁,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居住。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蒋旭,听听http://www.5law.cn。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山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尔公司)、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以下简称丽坤厂)、周鼎力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丽坤厂、周鼎力同时提起反诉。 原告名山公司诉称:被告威格尔公司与被告丽坤厂合谋制造假象骗取原告的信任,然后威格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让被告周鼎力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和柴油”专利技术,并提供年产汽油、柴油3000吨的专利技术设备一套,保证该设备的汽油、柴油转化率不低于70%,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为此,原告需向威格尔公司支付技术转让和设备费用223万元。现在,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款200万元,并在被告方技术人员指导下将被告交付的设备安装起来。但几次试产,该设备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并存在事故隐患。被告也承认其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却对原告多次电话协商不予正面答复。请求判令三被告违约,连带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3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因诉讼开支的一切费用。 被告威格尔公司辩称:本公司只是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专利实施许可。本公司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诉讼,解除对本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解冻本公司被查封的账户。 被告丽坤厂、周鼎力答辩并反诉称:原告使用被告转让的专利技术和提供的设备,已经生产出70多吨合格的汽油柴油并销售完毕。这个事实证明被告的专利技术成熟可靠,专利设备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原告所诉“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违背了客观事实。现在也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重新对该设备进行生产考核,以明辨是非。被告为了降低和改善工人劳动强度,进一步提高设备的技术含量,才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同意在原告的设备上实施新的原料粉碎、筛筒机除尘、空气送料等技术项目。在上这些项目时,由于原告决策失误,发生了生产规模大,原料吃不饱,致使原料和生产成本高,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的问题。事实证明,原告遇到的困难完全是其瞎指挥造成的,与被告转让的专利技术和提供的设备无关。原告想通过诉讼来转嫁自己现在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给付尚欠的技术转让及设备款23万元,给付其承诺的技术更新费10万元,给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 名山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尚欠的技术转让及设备款,给付的前提是设备必须能正常生产。如能正常生产30天以上,才涉及到我方违约的问题。事实是,该设备一直不能正常生产,因此谈不上给付剩余设备款和违约金。至于我方承诺的10万元技术更新费,反诉原告应当举出已经进行过这项技术更新工作的证据,才可以主张权利。 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7月,被告威格尔公司向四川省名山县招商局发出一份名称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九五”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 。该报告由威格尔公司和被告丽坤厂署名,其中内容有:“北京市丽坤化工厂是威格尔公司与专利权人周鼎力先生共同投资建设的废旧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研究中试基地。”名山县招商局将《可行性报告》转送给原告名山公司,名山公司据此与威格尔公司进行联系,并考察了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相关情况。威格尔公司、丽坤厂和被告周鼎力均接待了名山公司的考察人员。 8月5日,被告威格尔公司向原告名山公司出示了一份由被告丽坤厂作为委托人加盖公章,被告周鼎力作为丽坤厂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为“周鼎力先生(身份证)是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专利技术(专利号ZL.1)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全权委托威格尔公司负责该专利技术对外洽谈,签订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委托书》,威格尔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作为合同乙方的名山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甲方代表专利权人,许可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地区以甲方提供的年产3000吨汽油、柴油的设备,实施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费和成套专利设备费共计223万元。设备的验收标准和方法:1.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转化率不应低于70%; 2.生产出的油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甲方负责为乙方投保专利技术转让信用保险,在设备连续生产3个月还达不到设计指标时无偿补充设备,否则负责按与总造价的相应比例给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负责保守技术秘密;在连续正式生产30日后负责考核验收;在甲方投保当日负责给付第一笔款项156万元,成套设备制造完毕并共同办理托运后给付第二笔款项44万元,在正常生产且产品合格之日起8日内付清余款。乙方如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金额每日0.5%的赔偿金。同日,名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还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如转让方向我方提供的粉碎风干设备经使用效果良好,我方同意补给专利权人10万元,此款在设备正常投产3个月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被告威格尔公司于8月5日交纳保险费,投保了专利技术转让信用险,原告名山公司是被保险人。之后,威格尔公司向名山公司发运了由被告丽坤厂设计制造的设备。名山公司先后给威格尔公司的账户汇技术及设备款200万元,运费3万元;并在丽坤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设备进行了安装,按要求修建了库房、生产车间,购置了其他配套设施。1998年4月23日,双方对安装的全套设备进行了验收,丽坤厂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安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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