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导致买方损失须赔偿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王龙风 陈学凯 张伟 时间:2011/12/31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如果卖房者违约了,是全额赔偿买方房屋涨价损失,还是按支付的购房款比例赔偿?近日市民王先生得到了满意的答案,他将多获得15万元的赔偿。 2006年,王先生以每平方米3650元的单价在福州买了一套房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但房地如果卖房者违约了,是全额赔偿买方房屋涨价损失,还是按支付的购房款比例赔偿?近日市民王先生得到了满意的答案,相比看合同。他将多获得15万元的赔偿。 2006年,王先生以每平方米3650元的单价在福州买了一套房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未依约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也未向王先生交付房产。到2009年时,该房产每平方米的单价已经涨到7848元。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王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王先生购房定金人民币元,支付利息,并向王先生支付房屋涨价损失人民币元。 终审判决多获15万元赔偿 2006年4月20日,王先生与福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面积41.58平方米的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650元,购房总价款元。学习合同。 王先生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元整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待《商品房买卖合同》鉴证后10日内付元整,余款待交房时一次付清。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应于2006年6月底前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品房交给王先生使用。 合同签订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向王先生出具一张《收款收据》,在交款项目一栏中记载:收购房定金元。 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未依约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也未向王先生交付房产。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其他案件纠纷,诉争房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不知道合同。诉争房产现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2009年,王先生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定金,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 根据王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福州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房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报告确定,在估价时点(2009年8月17日)诉争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7848元,总评估金额为元。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王先生解除合同、退还元定金、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鉴于王先生交付的元款项只占购房款的 13.18%(元÷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其房屋涨价损失只能按已付款项的比例计付,即应赔偿王先生房屋涨价损失.91元,即(诉争房屋现值元-诉争房屋原值元)×13.1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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