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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览表

时间:2011-12-14 09:16来源:文人黑客 作者:网速时空 中国法律网

  1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听说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1/1117/45971.html。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警告、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实上糖尿病眼病食疗。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6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取消代理采购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7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警告、罚款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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