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生效时间】 2011-12-13 【时效性】 尚未生效 现将《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engcechu@。 感谢参与和支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取水权转让及其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权人)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转让其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让遵循的原则) 取水权转让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转让合同)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取水权转让合同,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起止时间、转让费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相关事项。 转让费可根据节水成本、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转让期限以及合理收益等因素,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取水权转让后接受取水管理、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一并转移。 转让合同自取水权转让申请批准时生效。 前款所称转让方为出让取水权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听听肾病综合症食疗。受让方为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转让意向公告) 取水权人具有取水权转让意向但未明确受让方的,可以在转让人的取水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原审批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媒体公告其转让意向。 第六条(转让申请) 申请取水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转让申请书,包括转让方名称(姓名)和地址、申请转让的取水量额度、转让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的材料;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缴纳水资源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受让方属新增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新增取水户)的,受让方不提供相关材料; (四)转让方采取节约水资源措施的说明以及相关技术材料; (五)转让后转让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变化情况的说明; (六)受让方的名称(姓名)、地址、取水用途、实际取水量或者设计取水量、取水口位置、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水质等情况的说明; (七)取水权转让对生态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说明以及相关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 (八)取水权转让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说明; (九)原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为新增取水户的,转让方还应当同时提交受让方的取水申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七条(受理) 原审批机关对转让方提出的取水权转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转让方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转让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转让方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取水权转让申请。 原审批机关受理取水权转让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审查和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权转让可能对水资源供需平衡、生态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权转让申请。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乳腺炎具体有什么症状?。 [尚未生效] 下一篇: [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