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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11-12-08 15:00来源:211dzr 作者:德吉斯 中国法律网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院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第三,抚养费用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很多人据此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抚养费的根本含义,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离婚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栏目为您介绍了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子女抚养权一直就是离婚离婚双方争论不休的问题,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夫妻关注的热点。子女抚养栏目为您介绍了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常用的法律法规,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等离婚过程中常见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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