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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时间:2011-12-08 14:19来源:宠物医生 作者:紫式 中国法律网

公知技术是指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常常以 被控侵权物是公知技术为由对抗人的专利权,以免除侵权责任。“公知技术抗辩”是在国内外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已得到普遍认同并应用的重要原则,而且在我 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也已作为正式的侵权判定和处理原则的规定被实施。在世界各国,专利侵权判定都面临不少难题,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及做法,而在我国, 由于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时间相对较短,许多问题都处于积极探讨之中。

  关于在等同专利侵权判定中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目前司法界及学术界已取得了相当的一致。当被控发生等同侵权时,ipad行货首发 淘宝电器城4。被控侵权人通过将被控侵权物与公 知技术进行比较,证明被控侵权物相对于公知技术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其覆盖了属于公知技术的内容,被控侵权人实施的只是公知技术,因而侵权不成立。而关于 技术等同物的保护有效性不在专利审查权限之内,理应由法院在侵权诉讼中进行审理。

  而对于在相同专利侵权判定中公知技术抗辩是否适用,社会各界存在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在相同专利侵权中不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在判断专利侵权时,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合同。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是否发生侵权。而在相同 专利侵权中持赞同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观点者则认为,在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和公知技术均相同时,应将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直接进行对比,而回 避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相同的比较结果,如此操作的目的在于既回避就有关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结论,又能得出侵权不成立的审判结果,其理由是使用公知技术 不违法,对此审判结果及理由笔者十分赞同,但法院回避比较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对无效宣告的请求理由作了规定。因此,对于出现的任何瑕疵专利,专利法已就救济程序作出规定,并且无效程序对抗瑕疵专利的理由不仅限于新颖性和创 造性,也不受公知技术抗辩中所要求的“一比一”对比原则约束。可见针对瑕疵专利,相对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而言,合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具有更强大的功能,理 应在程序中优先适用。

  根据对在相同专利侵权中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持赞同态度者的观点,在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时,即相对于公知技术,得出被控侵权物没有新 颖性时,或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差异,但被控侵权物相对于公知技术没有创造性时,将得出侵权不成立的结论。关于新颖性的判断虽然相对简单,但 却无法获得绝对一致的结果,而对创造性的判断则是相对困难的,需要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加以判断,这对法院的法官来说,在技术方面无疑是 一个挑战。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员是知晓专利法并有较丰富专利审查经验的各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判断新颖性或创造性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并且在各领域均 具有相当数量的复审审查员,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判断是他们的日常工作之一,因而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因此,在采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是 更合理和高效的,因而值得提倡。

  在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时,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在抗辩中使用的公知技术是否必须是自由公知技术,即是限制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进入公有领 域的公知技术,还是所有的公知技术。假如要求公知技术必须是自由公知技术,则在使用专利文献作为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时,法院必须核实该专利是否在中国提出申 请并获得保护并且仍然是有效的专利,这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多负担和不便。假如可以使用所有公知技术对相同侵权进行抗辩,也许被控侵权人在证明未侵犯 原告专利权的同时,间接证明了自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用公知技术抗辩等同专利侵权之中。而无效宣告程序中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在判 断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之一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只需考虑该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显然,无效宣告程序具有更加便利,不会引起争议的优点。

  在我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有关专利纠纷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也可以请求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和某些设区的市政府的管理专利工作机关处理。全国有数十家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在多处地区就同一专利权发生侵权诉讼的 情形也时有发生。在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而公知技术与被控侵权物存在某些差异时,需要通过判断被控侵权物相对于公知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来得出侵权是否成立 的结论,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各地法院或行政管理机关难免会出现结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审理专利有效性的唯一机构,为适应专利法提出的“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理和作出决 定”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多年建设,复审员队伍不断壮大,审查能力有较大提升,审查周期也持续缩短,因此,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能够及时地审理和作出 决定。针对瑕疵专利,请求宣告无效是积极和高效的途径,也不会出现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在无效程序结束后,各地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无效宣告的结果有 可能无需再进行有关侵权的审理,避免重复劳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等同专利侵权的情况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是被控侵权人应对侵权诉讼时优先选择的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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