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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不作分类

时间:2011-11-18 21:01来源:c锝蒗馒 作者:孙小玉 中国法律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出台这部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对于行政许可的分类,乔晓阳说,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于行政许可的分类和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还有不同意见,目前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还不够成熟。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许可可以不作分类,合同。按照各条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性质、功能和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不同影响加以概括,修改为:“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乔晓阳还就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等问题作了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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