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相比看违约金 。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立案庭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七、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支付令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八、下列案件由审判庭移送; (一)追索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的。 以上案件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移送。移送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不予执行。 九、移送执行,负责移送的审判庭应当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应写明受移送部门、案由、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址、执行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附件、移送的审判员签名、移送的时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