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拆迁维权,不再是“以卵击石”!

时间:2011-11-17 11:19来源:胡艺怀 作者:零点红狐 中国法律网
“ 这是一件被人们称为以卵击石的案件,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的两个“钉子户”仍然将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他们称决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宁肯做“堂吉诃德”去挑战“大风车”……”。这就是重庆法制报2010年5月24日第16版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两“钉子户”状告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案件的报道。首先,我佩服报道中的主人公魏华忠和樊秀英的勇气,面对握有强权的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敢于“以卵击石”,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这篇新闻报道中的主人公魏华忠和樊秀英都是我的当事人,我就是他们的代理律师,因此,我也算是这篇报道的当事人吧。所以,我想就“拆迁维权,以卵击石”发表自己的酌见。

“ 以卵击石”出自《荀子?议兵》:“经桀作尧,譬之若以卵投石,以指绕沸。”罗贯中《三国演义》第43回:“强欲与争,正如以卵击石,安得不败乎!”。意为拿蛋去碰石头。比喻不估计自己的力量,自取灭亡。

2009年12月18日,黑龙江东宁县的县长在一次动迁改造动员大会上,用一句“不要以卵击石”来警告那些潜在的“钉子户”。于是,这句话又被列入到今年以来频频出现的“官员雷语”中了。《东宁官员曝雷人拆迁语录:不要以卵击石》,内容为在东宁县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上,县长任侃在会上进行拆迁动员讲话。任侃说,“不排除个别单位个别人抱有非份之想,欲借改造之机牟利发财,我也奉劝这些人要响应政府号召,打消念头。”随后任侃告诫钉子户,“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中国老百姓古来就有“刁民”和“草民”两种称号,前者是老爷们封的,后者是自封。走进新时代之后,老百姓又获得两个封号,“屁民”和“卵民”,前者是自封的,后者是东宁县县太爷封的。

尽管《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民告官”诉讼。但是,合同。“民告官”案件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告状难的问题,即使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多年后,它们依然是我国司法现象中的一个“顽症”。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保证推行诸多行政举措,常常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和协调下,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规范或者内部政策,限制当地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诉权。应该看到,如果一些地方推出的“便民举措”、“利民项目”真的有利于改善民生、利国利民,如果众多的公共决策事先真的走了民主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的过程又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和依法办事,恐怕也不会遭致诸多的“民告官”诉讼。

就土地征收拆迁行政争议来看,主要呈现四大特点:第一是数量多,仅行政案件而言,土地案件约一般,其中绝大部分是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纠纷,或者是和房屋拆迁和土地纠纷有关。另外,也有不少民事案件和征地拆迁密切相关。中国每年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在400万件左右;第二是种类多,有民事的,行政的,相互交织的。有对征收决定不服的,也有对补偿不满意的。第三是受理难。土地征收在公民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时,公民无论是求诸于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无一例外地被拒之门外。而被拒绝的原因,其实合同。都缘自《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规定的“裁决”制度,因而公民只能申请“裁决”,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对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和征地审批机关裁决解决。据介绍,面对这一“裁决”制度,现实中有关部门各有各的不同解读:一种解读,认为裁决是仅适用于征地补偿争议的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则由征地批准机关裁决;另一种解读,裁决是适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第二次行政执法,这主要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观点,即相对人不服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必须经由有关行政机关以“裁决”形式第二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相对人不得直接寻求法律救济。“这种分歧又成为当今妨碍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症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因此,其实质是一个民事性质的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的争议,即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是国外的普遍做法。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拆迁争议解决机制排除了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得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只能选择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可供选择的争议救济途径单一。第四是司法保护未发挥应有作用。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对当事人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份统计,当前行政纠纷表现最为突出的领域,依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治安处罚等。由于现行土地征收立法中对裁决征地纠纷的规定过于原则,往往导致纠纷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告状无门。即使是法院受理,由于征地制度本身的缺陷,老百姓也很难胜诉,其正当权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加之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丰富的资源,更重要的是握有国家暴力机器,老百姓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双方力量悬殊,其维权成本极大,其维权无异于“以卵击石”。使得一些老百姓在面对行政机关强拆自己房屋时,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或者以暴力方式抵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尽管有成都的唐福珍、北京的席金柱、江苏的陶兴瑶父子自焚事件,上海的潘蓉仍然烧瓶抵制拆迁,但无一不以自己的毁灭而告终,其维权的代价是非常惨重的,也是不可取的。前述维权事例仅仅是众多的维权事件中的个别案例,其中的当事人虽然已经毁灭,但给我留下无限的沉思。《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二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宪法》和物权法均规定,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物权法》属于私法领域,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往往适用《土地管理法》以及地方政府制定征地政策,使得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中,行政机关往往以“维护大局,维护稳定”为由牺牲私权利,最终是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受损,进而导致群体事件频发,群众上访,破坏了社会稳定。唐福珍的自焚事件,引起了法律界对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大讨论,并促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可以说,唐福珍成了土地征收拆迁法制进程中的牺牲品,她已死相拼,不仅凸现她保卫自己财产权的决心,更凸现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仍然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缺陷。但我们希望唐福珍不能白死,请行政机关以此为鉴,多考虑百姓民生问题,放慢强制拆迁的脚步。不能为了一味追求行政效率和秩序,牟取地方财政收入,不惜一切手段炒土地,甚至动用国家暴力机构强行驱赶农民离开土地,为了保护某些开发商的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商品房开发之实,用老掉牙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一旦被拆迁人接受这样的补偿标准,即说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随即行政机关就启动强制拆迁程序,经向政府请示批准,即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毁。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依法行政,不只是一句政治口号,它的含义本身就是宪法规定的,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紧急通知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渡,理应让强拆者停止强拆的脚步。没有法律依据故意拆毁公私财产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同样应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他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按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住宅是公民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它出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皮特用它来形容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原文是这样的: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不能进入私领域。公权力进入私领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私人事务没有请求公权力救济,政府不能介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有着严格的分界线。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后,公权力才能进入私领域。

为此,我也要说一句:老百姓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政府不能随便进!更希望强制拆迁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百姓与官员不再是卵石关系,也不再有“以卵击石,玉石俱焚的恶性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