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地摊结婚证”不作数 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时间:2011-11-17 10:41来源:小钟 作者:w472452068 中国法律网

    “地摊结婚证”不作数 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来源: 作者:朱金平 时间:2011/04/13 推荐婚姻律师: 4月7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宣判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汤某(男)的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男孩欢欢由被告汤某抚养,由王某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

      4月7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宣判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汤某(男)的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男孩欢欢由被告汤某抚养,由王某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

      2003年4月,王某、汤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9月两人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王某和汤某当时均未达到结婚年龄,民政部门不予颁发。2004年2月23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欢欢。因孩子户口上户要凭父母结婚证件,合同履行 。汤某“灵机一动”持双方合影到兜售假证件的地摊办理了“结婚证”,然后汤某持 “结婚证”给孩子办了户籍登记,之后双方一直未补办。双方同居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2009年12月分居后二人再没有来往,小孩欢欢一直随被告生活。王某于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王、汤双方未达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达婚龄后亦未补办结婚证,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王某要求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欢欢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汤某生活,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欢欢继续由汤某抚养由王某适当承担抚养费较为合适,对王某要求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法院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