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想知道公司。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2、签订公司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包括分立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分立后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分立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3)分立时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4)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5)当事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会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公司分立时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解散的公司,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分立决议的形成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能进行其他工作。公司立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待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般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6、分立登记分立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公司分立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分立只有进行登记后,投资 。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正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 。公司的营业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注销部分股份,而不返还股东,由股东承担公司的亏损,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相符,有利于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状况,反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这正是形式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对于注册资本的减少,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维持原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但也不是说绝对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较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理智的决定,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引发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与公司增资的规定相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注册资本低于这一限额,公司就不再具备原形式的法定条件,应当变更企业形式。 3、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甚巨: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视为其没有提出要求。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原来的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的法律行为。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经营范围,或者为了与公司的实际资产相符,或者为了提高公司的资本信誉,有时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但是,资本增加却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本身财产的变化,因此,《公司法》规定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才能进行。 2、新增资本的出资与缴纳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禁止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