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办理质量承保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生物有机肥外包装上标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在购买其产品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质量承保。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212/152596.html。该公司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字样,目的是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其产品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质量承保,有利于推销自己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公司。理由是:该公司生产加工的生物有机肥并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产品,却在包装广告中称产品属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http://www.5law.cn。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规定,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该公司利用广告将产品虚假宣传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产品,其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范围。此外,案发时,该公司生产的生物有机肥尚未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没有给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工商机关不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案定性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进行处理。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法学界通常所说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都对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及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时间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于1993年9月2日,施行于1993年12月1日,而《广告法》公布于1994年10月27日,施行于1995年2月1日,显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前法,《广告法》属于后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广告法》是广告监管的特别法,因此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据《广告法》予以定性处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 有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生产加工的生物有机肥产品虽已包装好,但产品未出厂,不能算是发布广告,不能按《广告法》处理。笔者以为,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环节组成,生物有机肥产品包装袋与产品本身捆绑在一起,虽未出厂,但已完成了广告的设计、制作阶段,同样属于广告活动,应依据《广告法》予以定性处罚。 □郑忠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