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黑龙江省颁布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12-04-12 21:27来源:不懂不懂 作者:见斋 中国法律网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公务员优先招录优秀志愿者

  10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在有安全风险的;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涉及外籍人员等情形之下,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修订草案还明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