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公务员优先招录优秀志愿者 10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在有安全风险的;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涉及外籍人员等情形之下,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修订草案还明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