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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措施

时间:2012-04-12 17:37来源:夏七 作者:中草药 中国法律网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行贿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风气,腐蚀国家机器,践踏法律尊严,加剧诚信危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严厉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纠正不正当竞争,是当前检察机关在新时期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下面就当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成因,以及对该种犯罪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防控和治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商业贿赂案件与一般贿赂案件相比即具有共性,也具有特殊性,商业贿赂案件正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1、商业贿赂案件发生领域、行业相对集中,但已经呈现出广泛化的趋势,逐步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已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以往商业贿赂案件多集中在经济领域,现在已逐渐蔓延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当前商业贿赂的发生仍多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开发、交通设施建设与改造、物资采购、招标、银行信贷和教育卫生等行业和领域,上述领域或行业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区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领域和部门掌握着工程发包、土地出让、资金信贷、审批调配等权利,权利滋生腐败,一些不正当的经营者意图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目前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正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非法获利形成的不良社会风气已经开始向科研、文化、体育等领域扩散,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一颗毒瘤,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商业贿赂数额日趋增大、窝案、串案居多

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由于其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犯罪,交易机会代表着经济利润,为争取到交易机会,经营者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的人员,其中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领域都是商业贿赂案件高发行业。尤其是近几年房地产价格的飙升,致使工程建设,土地开发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建筑商为获取土地开发权、房屋建设权,不仅向多人行贿,而且行贿的金额也日趋增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行贿者多是对多人、多次进行行贿,查办此类案件时往往是开始一条线,接着连成片,而且多是是窝案、串案。

3、商业贿赂案件形式多样化、贿赂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以往行贿方式多是金钱、黄金首饰,现在更多的是以提供出国旅游、考察、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给付咨询费、考察费,也有为达到长期拉拢受贿者,而以给付干股或象征性入股的方式行贿,更有行贿者将商业贿赂隐藏于庆贺子女升学、过年过节交往等人情往来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究其实质,不过是换汤不换药,行贿者的目的就是通过行贿获得违法的经济利益。

4、商业贿赂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难度大

商业贿赂犯罪往往很隐蔽,因为明知是违法违纪,所以多是一对一的方式,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且在暗中进行,因为双方是互有所求,彼此心照不宣,实施犯罪行为时,也多会以行政行为掩盖贿赂真相,并不会对外宣扬,很难留下犯罪痕迹,局外人更难知悉内情。而且双方多是事前有预谋,事中有串通、事后特别是案发后往往建立攻守同盟,导致突破难,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会和盘托出,但对受贿方来讲,如果拒不承认,且没有第三人证情况下,很难将案件侦破。另外行贿者、受贿者往往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版违法行为掩盖犯罪实质,利用节日馈赠、咨询收费、房产、汽车借用等方法和手段,将商业贿赂表面合法化,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原因

1、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缺陷,是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尚不完善,依靠市场的宏观调控还不能解决市场的供求矛盾,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权钱交易,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完备的规章制度、是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法律法规的滞后、制度的不完善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个别经营者和握权者钻法律空子,利用行政审批制度、财务制度存在的漏洞,使政务公开,民主集中流于形式,为公权利的滥用创造了空间,不法经营者乘此机会,为求得竞争便利条件,通过向具有公权力的人员行贿,获得便利和优惠的商业条件,形成官商勾结利益格局。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也正因为规章制度的缺失,造商业贿赂案件查办的不利。

3、监督的软弱无力,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是造成商业贿赂犯罪的泛滥的另一个因素。监督主要来自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内部监督是行政内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但是因为内部监督内设于行政内部,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而商业贿赂的发生主要就是针对一些部门的负责人,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上,一个人说了算,违背行政行为的透明、公开原则,进行权钱交易,因此内部监督较弱无力,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其次是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方面来自于行政部门的监督,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监督的内容、方向不同,相互间缺少沟通,各扫门前雪,难以形成监督合力,有时反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一方面监督来自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但基本上属于事后监督,同时因为一些行业的特殊性,媒体和群众很难了解看似合法行政行为背后的违法性,所以起不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4、在一些行业和领域,长期形成的潜规则,使贿赂行为惯常化。交易行为因为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潜在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甚至明码标价,人们思想上对潜规则予以默认,且已普遍接受,趋向认同。例如我们日常查账时也经常看见回扣入账的账目,回扣已经成为普遍的交易习惯,交易的恶习已经演化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现象,经营者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用贿赂手段,走捷径,见效快,合理化,形成了特定的规律。可见商业贿赂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1、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建立市场经济的正确运行规则,转变政府职能,退出市场交易的舞台,使其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加强管理,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引导经营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和铲除滋生贿赂犯罪的条件,积极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廉政建设。

2、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性、透明性,要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确立明确的行政执行程序,使有权者不敢滥用权力、不能滥用权力,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3、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互相协调配合能力,形成打击合力。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坚持和扩大公开行政范围,让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4、严厉打击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职务犯罪。明确打击重点,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扩大办案效果,把握案件的规律特点,切断贿赂渠道,从而有效地遏制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职务犯罪,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孟峥嵘、陈再新作者单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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