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南昌8月26日电(通讯员 程云)近日,江西南昌高新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会签了《高新区法院决定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加强对法院决定逮捕案件的监督。 经调查,2009年至2012年期间,南昌高新区法院在审判阶段共对23名被告人决定逮捕,最终被判轻刑以及适用非监禁刑的共计21人,占总人数的91.3%。其中2009年决定逮捕6人,占当年取保候审人数的15%;2010年决定逮捕3人,占当年取保候审人数的6.3%;2011年决定逮捕7人,占当年取保候审人数的18%;2012年决定逮捕7人,占当年取保候审人数的20%。总体而言,高新区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数及所占取保候审人数比例均呈现上升态势,对侵财类案件被告人、外来流动人口决定逮捕的比重较大,且逮捕后轻刑率非常高,存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 根据该实施细则规定,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院可以在移送案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无羁押必要的理由,具备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条件的,可以在量刑建议中直接建议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决定逮捕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对法院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须改变强制措施的,在发送检察建议之前,应与法院相关人员相约座谈,阐释检察机关意见和依据,并听取意见,如果对检察建议内容检法存在分歧意见的,可以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检察院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发现法院存在违法办案情形的,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有犯罪嫌疑的,移送自侦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