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规范了执法行为。范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初投入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至今范县人民检察院共对5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给检察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些不足,这些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1、 人为的因素
其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另外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其二部分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当讯问开始时,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其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严,录制场景、内容及讯问不规范,录制完成后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编号不规范、不统一,各类表格填写不规范,卷宗装订不符合要求,资料存在瑕疵;基层检察院受当地经济和办公场所客观因素制约,无法建立良好的媒介存储环境,使得部分存储介质不到寿命年限就已报废失效。
其四录制人员的技术维修能力等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对硬件设备、录制人员的技术水平等依赖程度较高。实践中,由于设备繁多、使用频率高等原因,一些设备容易出现故障。但是由于录制人员对设备的性能、构造等不够熟悉,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只能等专业人员来维修。
2、 技术因素
其一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有的讯问录制,而有的讯问不录制。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侦查人员的取证要求,就进行补录,这种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所以“全程性”成为同步录音录像技术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
其二同步录音录像中断后衔接存在问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经常遇到新问题,需请示汇报,导致存在大量的讯问中断现象。但是实际操作中,录制人员不能停机,否则,讯问人员再次讯问、开始录制时,电脑将再次登录系统,只能以新案件进人,不能与前面的讯问连贯起来。如果不停机,录制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静止画面,光盘容量有限,必将浪费许多光盘,而且在出庭示证时不易查找,降低了录音录像证据的可信度。
其三出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时涉密部分的屏蔽问题。按照规定,录制完成之后要同时形成录制资料的正本和副本,正本经三方封签后由技术部门统一保存,副本则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如在供述中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因为牵扯到侦查秘密,此时副本是否随案移送要由检察长批准,确需移送的,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消除检举、揭发时的录音,只保留图像,以此确保侦查秘密不被泄露。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嫌疑人及其律师等对录制资料副本提出异议,应当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正本当庭拆封并播放。但是,由于正本中涉及检举、举报的内容未经过类似副本的技术处理,因此便牵扯到播放时会泄密等问题,这在现行规定中找不到解决方法。
二、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领导要重视,办案人员也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单位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价值,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好、改造好,增配专业技术人员,以高标准、高质量的硬件和软件为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确实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必须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提高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使他们能深刻认识到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式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和全面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严防泄密。
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传输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讯问控制室;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增设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堵住技术泄密渠道,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伪造;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3、提高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
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使技术人员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同时,在审录分离的基础上,鼓励办案人员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满足办案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需要。
4、加强与软件开发商沟通对软件及时更新升级
及时联系并沟通软件供应商,开展沟通和调研的形式,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软件及时更新升级。设计出对应的软件模块,以其满足工作的需求。
(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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