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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时间:2014-04-01 17:25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济南12月29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孙宏健 李昌奎)“今天我们就刑事申诉人李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一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的主要议题是审查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济南市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是否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12月27日,山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济南市检察院举行。

  听证会主持人、山东省检察院一名检察人员介绍,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听证员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这次公开听证会根据申诉人李某的自主选择,邀请了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检察院的4名人民监督员和1名申诉人所在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作为听证员。

  据了解,2004年1月,济南市民李某在某医院胸外科接受手术治疗,术后胸部以下高位截瘫。200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该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1万余元。2008年,李某的家人以相关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李某不服,先后向济南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经征得申诉人同意,山东省检察院组织召开了这次公开听证会。原案承办人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济南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复查案件承办人山东省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及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了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了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听证会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申诉人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由是否成立”。

  据办案人员介绍,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业务水平低下或经验不足,或者单位医疗技术设备差等客观原因,在医疗过程中,对就诊病人已尽力抢救,但由于前述客观原因造成就诊病人病情恶化的,由医院单位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检察机关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听证过程中,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相互发问、辩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评议,形成了评议意见。听证员代表、原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赵喜臣当场宣布了听证评议意见,由于证实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据悉,该省检察院复查案件承办人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送审核、作出决定。

  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检察院这种公开审查的方式很好,把法理、道理、情理都说透了,我们相信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听证员之一、申诉人所在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说,…………

  据了解,201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要求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等公开审查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今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公开答询19件,全部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占复查刑事案件总数的15%。

  听证员之一、省政协常委、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焱说:“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维护正确的检察处理决定,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申诉人的权利救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很好,希望今后能更多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山东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将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作为贯彻中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深化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的、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公开审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他们还将增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在公开审查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尽量方便申诉人,到申诉人住所地附近的派驻检察室,所在单位、乡村、社区等进行公开审查,更加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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