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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加强刑诉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时间:2013-09-01 19:33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海口7月31日电(记者 李轩甫)7月30日,海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

  《意见》规定法检公司四机关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确定负责部门和联系人,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发现执法执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互通情况,并及时调查处理。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调查、取证、会见、送达文书等工作提供保障和便利,并协助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等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特点,统一规范法检公司机关之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用的《申请书》、《转交申请函》、《通知辩护函》、《法律援助公函》等12种文书格式,确保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据悉,今年上半年,海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职责,通过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合理调配律师资源、提高案件质量、加大宣传力度等多项举措积极应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全省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52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53.8%。其中,公安机关通知辩护466件,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451件,人民法院通知辩护461件,均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意见》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申请,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办案律师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对不严格履行刑事法律援助告知、通知辩护、转交申请等职责的,检察院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通知纠正等工作职责和程序,确保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更具有操作性。

  《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经济困难外,具有下列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3)人民检察院抗诉;(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确实无法通知、无法协助或者是共犯等原因未提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关证明的,可由看守所或者办案机关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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