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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时间:2014-03-25 22:51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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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让涉法涉诉信访走上法治轨道】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法律已经成为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诉讼与信访交织、导入法律程序不畅以及法律程序空转等现象的存在,成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拦路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记者采访了解到,检察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责任方”之一,将全面把握诉访分离、程序导入、案件办理、终结退出、司法救助、责任追究等改革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破解工作难题,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诉访分离,确保导入法律程序畅通  

  实现诉讼与普通信访的分离,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据了解,从各地实际来看,如何实现诉访分离,依法及时导入法律程序,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由于部门衔接不到位,此类跨部门案件往往会被“踢皮球”。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该进入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无法及时导入,而埋下激化矛盾的隐患。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为建立健全法律程序导入机制,检察机关将针对诉访分离、法律程序导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科学设定审查受理与甄别分流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对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进入法律程序的要及时导入;对存在执法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处理的,分别不同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予以补正,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对涉及其他政法机关的,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有相应的部门接待受理,防止因入口不畅激化矛盾。”该负责人表示。  

  有错必纠,解决法律程序空转问题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回归法治轨道,把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  

  3月21日,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培训班开班仪式上,高检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案件办理质量,健全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对导入法律程序的控告申诉案件认真审查办理,确保该纠正错误裁决的依法及时纠正、该给予国家赔偿的依法足额赔偿、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该给予司法救助的依法有效救助,努力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依法终结,防止无限申诉  

  “终而不结,无限申诉”,是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对此,中央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终结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从反映的情况来看,各地在开展案件终结工作方面遇到了一些普遍性问题。如一些案件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少数当事人拒不接受终结决定,坚持缠访缠诉,终结决定权威性不高等。  

  据高检院控告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此都作了原则性规定。目前高检院正抓紧修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制度。  

  据介绍,今后,检察机关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或者符合终结条件,当事人坚持缠访缠诉的,将依法予以终结,不再受理,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已经依法终结的,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当地信访联席办的沟通协调,落实好帮扶救助、教育疏导等工作。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将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对于案件终结工作,高检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培训班上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审查,慎重办理,并积极做好终结后续工作,绝不能“一终了之”,更不能对不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强行终结,导致群众意见更大、问题更难解决,甚至激化矛盾,产生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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