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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日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二审草案,还有哪些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话题预告:近期,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审,这一改革带来清新之风。在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司法公开方面,还有哪些问题需要理顺? 帮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 舒圣祥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今年4月28日至5月31日草案初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20年的消法首次大修,立法机关连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态度,十分值得肯定。应该说,新消法修正案亮点颇多,比如非现场购物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升到3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无疑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众所周知,维权也需要付出成本,如果维权成本大于收获,消费者就不会有维权的动力;反过来,如果无良商家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本就不会有痛感,假冒伪劣也就无法禁绝——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在新消法二审稿中,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固然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个标准仍然很低。不仅不是国外那种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甚至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标准都达不到。除非大宗商品,否则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大部分习惯了自认倒霉的消费者,于是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 同样,公益诉讼人士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也无法真正调动起来,对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将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这不仅造就了产品标准“内低外高”、产品价格“内高外低”等不公平现象,更让商家从心底里不重视中国的消费者。 我们常说要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其实罚永远不可能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唯有消费者都有维权意识,并且有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无良商家才真得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费者。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要以足够有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新消法肩负的公众期待也就不算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