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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科长对开发商暗指买房“差钱”变相索贿

时间:2011-10-14 10:3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一个小小的区国土局科长,虽然职位不高,但实权在握,大多数时间是和房产开发商打交道,也深谙生财之道———开发商找他帮忙,他不会直接索贿,而是巧妙地暗指买房差钱,开发商心领神会;看房时,他也把房产老板约起一起去,老板也很懂得起,又送钱。

  昨日,万州区法院披露了原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曾必芹受贿案。曾必芹因占有使用一辆车和受贿28万元,被万州区法院判刑11年。

  有意无意说想买车

  曾必芹今年45岁,从2005年3月到2010年9月案发,任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资产科、用地科科长。

  房产老板陈某和曾必芹走得很近,打交道的时间也比较久。2005年上半年,曾必芹经常向陈某借车。一次,曾必芹有意无意说起自己想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车来开,陈某也顺水推舟说自己的妻弟也想买车,到时候一起去看。

  当年6月,陈某安排妻弟和曾必芹一道,到万州一家车行。曾必芹看中一款价值10.77万元的小车,陈某的妻弟立即付款。

  曾必芹并没有立即将车开回家,车也没有在他名下。过了几天,他就到陈某处借车,用了之后立即还回去。

  一借一还,反复了多次,直到当年8月的一天,曾必芹借了车后再也没归还。他对陈某说,“反正你的妻弟开不来车,不如我来使用,所有费用都算我的。”

  其实,陈某早就明白了曾必芹的意思,他也在打自己的算盘,觉得曾必芹一借一还很麻烦,干脆买台新车来伺候他,自己的项目也能得到他的关照。

  饭桌上提买房差钱

  早在2005年初,陈某要在万州区五桥开发一楼盘,需要到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他找到时任该局资源科科长的曾必芹帮忙,就这样,两人一来二往就成了朋友。眼看时机成熟,当年4月初,陈某来到曾必芹的家中,送上5万元现金。

  很快,陈某的房产项目通过土地出让手续,楼盘也得以顺利开工。

  2006年4月,陈某以多家公司的名义购买了5宗土地,准备在万州区五桥开发新楼盘,就找到曾必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批复一直搁置。2007 年1月,陈某约曾必芹吃饭谈这个事情,饭桌上,曾必芹有意无意提起自己在万二中旁边的住房,还差5万元。没过几天,陈某心领神会提来了5万元现金,但曾必芹不收,要他把钱存到银行。

  随后,陈某把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拿给曾必芹。这一次,他收了,批复也很快通过了。

  有求必应,应者收钱

  2007年7月,曾必芹准备买房,就约陈某一道去看房。曾必芹有意无意地说买房差钱,陈某又领会了,几天后到曾家送上10万元。

  曾必芹经常应邀出席房产老板做东的饭局,他知道,去应酬肯定有好处拿,所以“每请必去”。熊某所在的公司,在万州有两处项目,手续都要找曾必芹帮忙。在饭桌上送上钱之后,请托之事也很快过关。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优惠买门面算不算受贿

  曾必芹曾以优惠价格购买了几处门面房和房产,而这些是开发商为了感谢他的帮忙而以优惠价的形式卖给他的。公诉机关指控,其中一处门面优惠了4万元,一处优惠了3.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买的3套住房也明显打折,低于市场价。

  公诉机关指控这13万余元优惠金额系受贿犯罪,但曾必芹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这些优惠属于房屋交易的正常市场行为,不算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大量价格优惠及打折的现状,优惠及打折金额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曾必芹的优惠购房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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