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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惹祸端——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吴淑楷忏悔录_忏悔录_商都

时间:2011-05-27 15: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坦率地说,案发前那阵子无论是在单位上班,还是回到家里,我终日坐卧难安,一想到自己收人钱财的桩桩件件,就会感到心惊肉跳;一想到自己随时可能被戴上手铐,一种莫名的恐惧就随之产生。直至2009年9月29日,我被检察机关逮捕,被送进看守所。

 

  反思自己陷入受贿犯罪的旋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都是权力惹的祸。我在海口市交通局当过处长、副局长,那时由于自己权小位卑,办不了什么大事,有求于我的人不多,就是有个别要好的朋友送些东西,不过是几条烟和几瓶酒,或吃顿饭而已,从没遇到送钱的事。

 

  自从2007年2月被任命为海口市交通局局长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因为我说话算数了,不少事我一人就可以拍板定案了,一句话就是我手中有实权了。

 

  我当上“一把手”3个月后的一天晚上,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请我喝茶,请求我帮忙为他介绍农村公路建设的业务。临走时,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我,我再三推脱,但他执意要给,我只好收下了。

 

  事后我向有关方面打了招呼,没过多久,王某就拿到了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至毛村的公路建设项目。

 

  平心而论,我还是原来的我,只是随着我地位的提升、手中权力的增大,讨好我的人渐渐地多了起来。现在想来,人家看重的并非是我吴淑楷这个人,而是我手中能为别人办事牟利的权力。

 

  深刻反省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二个原因,是过于自信的心理在作怪。我当了“一把手”后,被官场上那些阿谀奉承、不择手段、拜金主义等陋习迷惑。这些阴暗的消极现象对我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初次收受10万元贿赂,我也曾有过忐忑不安,担心由此会影响自己的前程,但时间一久,就慢慢地淡忘了,反而认为收人钱财替人办事,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收钱都是“一对一”的事,只有天知地知我知他知,自信不会出什么事。

 

  在过于自信心理的支配下,我找到了海南一家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吴某,提出让他出资为我购车,他答应帮忙解决。后来,吴某给了我15万元,我用这笔钱买了一部轿车,作为自己的公务用车。为什么吴某能满足我的购车要求?因为我是交通局“一把手”,他们出租汽车公司更新指标发放等问题都离不开我的关照和支持。

 

  在过于自信心理的支配下,我收人钱财的胆子越来越大,到后来受贿已不是什么自信心理,而是肆无忌惮,利令智昏。因而正应验了那句话——“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由此想来,我多次受贿,最终败露也就毫不奇怪了。

 

  认真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我感到自己在权力行使方面没有把好关,教训有“四失”:一是失之于“学”,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导致自己的理论根底浅,失去强身固本之源;二是失之于“责”,没有以尽责为本,淡化了责任意识,从而使自己失责于党,失责于人民,失责于自己;三是失之于“权”,没有做到以权为民、用权于民、情系于民、谋利于民、立德于民,最终导致自己葬身于权,名败于利;四是失之于“法”,从我的教训看,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而决不能以身试法。

 

  现在在位掌权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我的沉痛代价为教训,切记“有道之财自平安,不义之财惹祸端”,以我为戒,警醒自重吧!

 

  

 

  背景资料:

 

  

 

  吴淑楷,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1997年11月转业到地方,先后担任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海口市交通局副局长。2007年2月任海口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因犯受贿罪,2010年3月17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吴淑楷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贿赂共计100.9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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