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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服装店进货"撞衫" 女子用木凳伤人获刑

时间:2013-03-13 09:32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宋晓葆 和贵平) 因看到隔壁服装店新进的衣服与姐姐服装店里的衣服款式相同,好强的妹妹一时大为恼怒,遂为姐姐出面“复仇”,并在厮打过程中用木凳砸伤服装店女老板,结果不仅赔偿了对方25000元医药费,还为此获罪。2013年3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萍与姐姐刘丽关系甚好,也经常到刘丽开的服装店里帮忙。2012年6月16日上午,刘萍到市场买菜时又照常来到姐姐刘丽的服装店,准备帮其卖衣服。当经过隔壁王佳所开的服装店时,突然发现王佳新进的服装款式与姐姐店里的服装相同,心中非常恼怒。想着前几天姐姐也曾因进货相同被王佳欺负过,遂想为姐姐出面“复仇”。于是,刘萍来到王佳的服装店门口,与王佳理论,并发生吵骂。在争吵过程中,正在整衣服的王佳随手用挑衣服的衣竿敲打刘萍,气头上的刘萍更加生气,就马上跑到姐姐店里,拿起一把木凳向王佳头部砸去,致使王佳面部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王佳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萍的亲属与被害人王佳达成了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王佳也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刘萍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萍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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