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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处置警察违法违纪行为

时间:2011-09-11 16:0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社北京9月8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措施,当场处置。

  新华社8日受权发布该条例。条例共18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包括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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