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审判工作日趋繁重、法官工作超负荷的人民法院而言,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显然是一批宝贵的审判力量。然而,如何使用好这批力量,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作用,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每一项司法制度的制定都有其积极的功能与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基础上、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而制定,其功能与作用在于:一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把部分人民群众提到法官的地位,把审判权置于人民的手中,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从这一点上看,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民主政治的功能。二是将民情融入审判,使法律的适用最大限度地贴近民情、民意,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合情、合理、合法。三是制约法官权力,防止司法腐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与法官有同等的审判权,扩大了审判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功能与作用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具有自身的优势,而这些优势恰恰是法官所缺乏的,法官扬长避短应当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与特长,在审判活动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基层代表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被视为人民群众的代表,通常在当地有较好的口碑或一定的威信,其言论与观点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这一优势可以协助法官对矛盾较大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做好对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和息诉工作,有效化解纠纷与矛盾。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基层代表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经验优势。人民陪审员知民情、懂民意,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情况及风俗习惯,有丰富的阅历和处事经验,可以协助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辨别证据的真假,协助查清案件的事实。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非职业化视角审视审判活动的作用,弥补法官过于理性和相对固定的思维方式。法官长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往往养成了高度理性化、职业化、定型化的思维模式,对案件的定性有时会先入为主,庭前已有倾向性意见。有时在某些案件中对细节的关注程度不够,对证据的权衡不够细致。人民陪审员中虽然多数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多数人学历层次没有法官高,但非专业化的群体是以普通公众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审判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官的认识错觉,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使判决结果更易被普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自身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法官除应当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有广搏的社会知识,但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达不到公众所期待的完美境界。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在各自的领域中从事着专业工作,一部分陪审员甚至在本行业中是专家能手和骨干力量。各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从人员结构来看,年龄跨度大,涉及的领域多,其中不乏高层次管理人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法官无疑是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法官自身的知识不足。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中,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能够提供专业性的参考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妥善处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帮助。 此外,要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还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的考核约束机制,真正解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达到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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