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张欢 由中共涪陵区委政法委指导、涪陵区法院主办、涪陵区法学会协办的“和谐司法论坛暨‘涪陵杯’颁奖仪式”近日在涪陵区法院举行。中共涪陵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刘康中代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出席颁奖仪式并致辞。区委政法委和区法学会相关领导应邀出席,并为“涪陵杯”征文获奖作者颁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维力博士、市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翔、市三中法院研究室主任龚海南和涪陵区法院院长王小林博士等等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精彩博弈。 此次论坛主题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与会专家就“司法体制性公开”和“司法机制性公开”两个层面分两个阶段进行了深入探讨。 征文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市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翔在第一节论坛上就“司法体制性公开”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新语境下司法公正与和谐司法存在价值同一但形式冲突的问题,需要用程序公正和信息公开来消除这种形式上的冲突。他还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的体制性公开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全面性,要通过合力纠纷解决模式的公开来保护当事人权利,从而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他认为,要保障司法公开还需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法院或纠纷解决机构主导向当事人主导、法院引导转变,二是由强调内部协调配合到构建阳光、民主、公正的合力纠纷解决模式转变。此外,他还深度阐述了调解公开与保密的规范问题。 李浩、高一飞、蔡维力和王小林等专家教授一一对其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李浩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在现行体制下,法院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切实坚持审判独立,如何通过司法公开进一步使审判更加透明,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就调解来说,在公开问题上不能与判决相提并论。正是因为调解的非公开性,当事人才愿意选择调解。为了保证调解制度的公平性,法官在向当事人双方宣布调解规则或结果时,理应做到信息公开。 高一飞教授在第二节论坛上就“司法机制性公开”主题进行发言。他用国内外鲜活丰富的例子阐述了自己对司法机制公开的看法,他认为,司法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要在维护社会公信的前提下允许必要的例外。司法机关应当履行向媒体公开司法信息、接受媒体监督的义务。他还指出,司法机构的会议和场所理应公开。此外,他还提出了司法公开的救济机制。 王小林院长就该主题研讨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认为,司法机制性公开就是司法行为方式公开性问题,可分为外向性公开和内向性公开。原被告双方,诉辩双方和裁判方,三方相互之间的公开方式是内向性公开。外向性公开则不一样,其主要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司法裁判者不偏离司法的公正价值原则。内向性公开则强调裁判者调配司法主体或诉讼主体之间公开的平等性和彻底性。他还认为,司法机制性公开的目的则是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实现沟通,实现和谐,让权利义务分配得到当事人认可及社会认可。他强调司法模式需要实现“对抗式”权力压服型模式到体现司法公信力民主性特征的“对话式”心理认同模式的转型。在裁判者引导下,司法机制转型就是要实现司法方式的对话,从而用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信。 论坛上,参会人员围绕“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主题进行互动交流,激烈论剑。该论坛既搭建了宏观的理论框架,又展示了细致入微的实践探索;既在坚持司法公开实现情理法三者有机统一上达成高度广泛的共识,又为探索司法公开实现路径上留下了深化认识的余地。 据悉,此次论坛的举办,是涪陵区法院纵深推进“3232”和谐司法战略,开展“和谐司法制度建设年”活动,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专家教授间的深入研讨以及与会司法工作者之间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深化对司法公开体制和机制的理性认知,为司法公开助推司法公信提供了理论论证,增进法官了对司法公开的理性认识,强化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意识和责任,有效助推了法官提升情理感通力、事理说服力和法理裁判力的认同感和自觉性。 《司法和论》理事单位的领导、征文获奖人员代表、涪陵区法院全体干警参加论坛。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