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李滨律师提出的两条“问题条款”的回应。在收到保监会《信访投诉告知书》后,李滨表示对该告知书内容存有异议,并提出复查申请。
他提出的具体复查事项包括:复查并撤回《信访投诉告知书》、应当在寿险合同条款中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一定限制、应当在车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当保险人恶意超额承保行为发生后,保险人应该承担返还其多收取保险费”的民事责任。
“从告知书来看,保监会可能没有完全理解我所提建议中的核心观点。”李滨说,针对“不可抗辩”条款建议的核心观点是:应当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可行使期限作出适当限制,而不是要求中国保险业马上就承认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他认为,如果不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限制,容易导致人寿保险合同显失公平,并难以防止人寿保险业利用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便利条件”进行逆选择,欺诈保险消费者。当然,寿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期限,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是3年、5年、8年甚至可以是10年,但不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则必然是对广大无权参与制定格式化保险合同的保险消费者不公平的。
此外,李滨还说明了他另一个建议“定值保险”的核心观点。“在已经确认保险人存在利用‘不定值保险’的约定和《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超额承保获取超额的不当得利的事实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返还其恶意超额承保而多收取的保险费的民事责任。”
李滨同意保监会在《信访投诉告知书》中“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的结论和观点。
但就保监会提出的“在我国保险环境尚不成熟的阶段,要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以减少保险欺诈,保障合法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观点,李滨提出异议,“不可否认,来自保险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同样也会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这种来自保险业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将更加扩散和恶劣。监管部门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行政和民事等途径完善合同条款,以避免上述现象。”
他说,“面对立法缺陷,无法在法律层面限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行为时,保监会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来达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达到限制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虽然保监会在《信访投诉告知书》中称:“全国人大等立法机构会对《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但是,李滨认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有很长的周期,而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则是时不我待的现实问题。保险合同条款的公平与完善不仅是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保险业本身的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