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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昱侮辱尸体案”控辩式刑事公诉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笔

时间:2011-11-19 14:35来源:每日金股 作者:江南布衣 中国法律网

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朱昱侮辱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 自一九九五年起被告人朱昱便开始了利用尸体进行他所谓“艺术创作”的计划。他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九九七年五月两次去了北京医科大学(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院)解剖系。


  一九九五年十月被告人朱昱伙同其在中央美术学院附中的同学李某一起来到北京医科大学解剖系。冒充是中央美院学生(当时被告人朱昱已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毕业,而且并没有继续上美院)。以参观学习为借口,对尸体标本进行拍照并购买医用标本模型。


  在此之后,被告人朱昱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处心积虑地为其利用尸体进行所谓“艺术创作”做前期准备工作。一九九七年被告人朱昱认为自己已经找到了利用尸体进行所谓“艺术创作”的借口。而且他期望已久的外部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于是,他又开始四处寻找尸体来源。


  一九九七年五月被告人朱昱又一次来到北京医科大学解剖系。这次他仍然冒充是美院学生。当被告人朱昱正准备租借该系的医用标本时,恰遇一位与美院曾有过联系的北京医科大学解剖系老师,被告人朱昱怕谎言被揭穿,便只好形色匆匆地离开了。


  此后,被告人朱昱并没有对自己利用尸体进行所谓“艺术创作”的计划死心,他又于一九九八年四月来到北京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找到该系的老师王某。被告人朱昱吸取了上次在北京医科大学解剖系的经验,这次他没有再冒充是美院的学生或老师,而是以艺术家的身份去找该系的老师。但为了不引起别人的不信任,被告人朱昱还是含糊地说自己与美院的某个艺术研究机构有关系。


  当被告人朱昱发现他所说的一切并没有被北京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的老师怀疑后,他便多次来到该校,不断地用他是在进行所谓的“艺术创作”的态度与该系老师交流,以达到获得其最终信任的目的。


  一九九八年十月被告人朱昱发现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便提出向北京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借用尸体标本的要求。该系老师这时已完全相信被告人朱昱是在进行“艺术创作”。但考虑到被告人朱昱所借用的尸体标本可能会有损坏,便提出:如果被告人朱昱能保证所用的尸体标本完好无损,便可同意其借用。但如果尸体标本在朱昱进行“创作”时有损坏或不能归还该学校,便只能以租借或出售的形式给予其使用。


  被告人朱昱欣然接受了这一条件。并要求在北京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的解剖室进行他的搅人脑的行为,即所谓《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的作品。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二时,被告人朱昱利用学校放假人少的机会来到北京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用事先从该系购买的人脑标本五个,在该系的第二解剖室教室进行了所谓“艺术创作”。他将五个人脑标本切割、搅碎,并将搅碎后的人脑标本用福尔马林浸泡,灌装到八十个玻璃瓶中。


  当时在现场的除了三位是北京首都医科大学的教职员工外,其余六人均是被告人朱昱请来为其照相、录像的艺术家,这几人分别是:乌尔善、邱志杰、李钺、萧昱、孙原、展望。


  事后,被告人朱昱将这八十瓶人脑罐头贴上商品标签。在标签上写明了是“脑浆”,还标明了产地、生产日期、储藏方法等产品所需的要素。在瓶盖上则贴有人脑制品“禁食”的字样。


  在朱昱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他的搅脑浆(即所谓《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的作品)之后,利用人的尸体进行所谓 “艺术创作”的丑陋现象就在中国的当代艺术圈中蔚然成风。给健康发展的中国当代艺术造成了很负面的影响。


  一九九九年四月被告人朱昱将这八十瓶人脑罐头运往上海,在一个名叫“超市艺术”的展览上非法出售。每瓶售价为人民币九十八元整。在销售现场被告人朱昱还播放了他制作脑浆过程的录像带。


  当时上海媒体这样报道被告人朱昱的这个所谓“艺术作品”。《新民周刊》称:“但不少人对这件‘作品’不敢直视,记者观察到,没有一个人在电视机前看完记录脑浆制作过程的录像片。‘太可怕了’,‘太恶心了’,‘没有必要这幺做’,不少观众向记者表达了这种感受。”《新民晚报》称:“进门处的‘超市’货架上陈列着一瓶瓶标明‘脑浆’的糊状物,注释是‘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给人的直观是毛骨悚然。”


  被告人朱昱在完成了他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关于脑浆的制作过程之后不久,又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在北京朝阳区芍药居小区202号居民楼地下室举办的《后感性》展览中完成他的所谓“艺术作品”《袖珍神学》。他在该“作品”中将尸体的上肢标本悬挂在天花板上。


  被告人朱昱到北京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时,已有两个很明确的目的。其一,是搞到他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所用的人脑;其二,是搞到他在《袖珍神学》中所用的尸体上肢。首都医科大学解剖系曾两次为被告人朱昱提供过尸体的上肢。最后,被告人朱昱选择了一个成年男子尸体的上肢标本。


  被告人朱昱不遵守我国卫生部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定》的内容,以欺骗的手段去获取尸体,公开展示尸体,并违反了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联合颁发的《关干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进行异地运输。


  上述一系列证据,彼此间关联紧密、互相印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朱昱的违法犯罪的全部过程,也证实了被告人朱昱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朱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坚实基础。


  被告人朱昱在完成了他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与《袖珍神学》这两件所谓的“艺术创作”之后,并没有因为人们对他的强烈反对而对自己侮辱尸体的行为有所认识,反而变本加厉地对尸体进行侮辱。在他后面的两件所谓“艺术作品”中,对尸体的侮辱行为已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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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租赁的合理转租

时间:2011-11-19 14:35来源:___小暖 作者:老枪 中国法律网

    如何认定房屋租赁的合理转租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1/11/09 推荐合同律师: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不同,其区别在于: 首先,就法律性质而言,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租赁合同;租赁权让与为租赁债权的转让。 其次,就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看。转租时,转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转租与租赁权的让与不同,其区别在于:

      首先,就法律性质而言,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租赁权让与为租赁债权的转让。

      其次,就各方的法律关系看。转租时,转租人于转租后,仍享有租赁权,同时在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又产生一新的租赁关系,基于此租赁关系,转租人在租赁物上为次承租人再度设定新租赁权;租赁权的让与则不同,在承租人让与租赁权时,承租人于转让租赁权之后,退出租赁关系,第三人代其位,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就取得方法而言,转租中,次承租人租赁权的取得属设定的取得;租赁权的让与中,受让人租赁权的取得,属移转的取得。

      第四,就法律关系的内容看,转租中,次承租人对于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一般分期进行;租赁权的让与,受让人对于作为转让人的承租人,则一般须一次性给付对价。

      第五,与出租人发生的关系不同,我国《》中对合法的转租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而租赁权的让与不必经出租人的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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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抚养方拒迁户籍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时间:2011-11-19 14:46来源:王高歌律师 作者:sadklja 中国法律网

        未抚养方拒迁户籍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考试大 作者: 时间:2011/10/24 推荐婚姻律师: 案情简介:成某(男)与马某(女)系同村村民(但不属于同一村民组),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于马某家,2002年生育婚生子成小某,户籍登记于马某处。后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

          案情简介:

          成某(男)与马某(女)系同村村民(但不属于同一村民组),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于马某家,2002年生育婚生子成小某,户籍登记于马某处。后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成某与马某离婚 交通肇事 。婚生子成小某由成某抚养,由马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成小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决定。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马某自觉将2000元抚养费给付成某,但拒绝将成小某的户籍迁移到成某处。成某无奈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本案,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存在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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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执行。因为某县人民法院虽然判决婚生子成小某归成某抚养,但是并没有判决马某应当将成小某的户籍迁移至成某处,且根据我国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成小某的户籍可以不迁移,人民法院受理成某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成某的申请,并强制马某给予必要的协助,将成小某的户籍迁移到成某处。因为首先,户籍是一个人在法律上的身份证明,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户籍是公民本人从事某些行为的前提,或者能够为公民本人的许多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与公民本人的许多行为密不可分,户籍不迁移,必将对成小某的生活、学习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例如在本案中,成小某在上学入托时凭户口簿到当地幼儿园可以免缴部分学杂费,成小某作为一名村民,村民组每年还要凭户籍为其发放福利和分红,户籍不迁移,必将损害成小某及成某的财产利益。因此,成小某的户籍应当迁移至成某处。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成某的申请并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笔者认为,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全面、适当。而在本案中,马某不仅应当按照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成小某的抚养费2000元给付成某,而且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