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未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问题,但司法解释却规定了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和诉讼等问题,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执行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本次民诉法确立了执行异议制度后,实践中将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问题,是否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如果对该问题不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将会出现很大分歧。鉴于此,《解释》中专门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
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债权及其数额多少、受偿顺序有问题的,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问题比较合理,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上述问题都涉及到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诉讼程序有整套严格规定,如果所有争议都直接进入诉讼,将导致参与分配程序过于繁琐。因此,《解释》采取了较为灵活、务实的做法,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分配还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要彻底解决争议,就应当进行诉讼。因此,解释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针对分配方案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我们可以把这种诉讼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子解决与分配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