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针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报告财产令,请问,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与督促执行令一样,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过去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过去实践中,许多法院虽然也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一般的做法是在发出执行通知时向被执行人发送一份财产报告清单,启动报告程序时没有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书。
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后,报告财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更加明确、正式,报告财产的期间、报告财产的范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也应当正式告知被执行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较好地履行报告义务或自动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义务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时,事先发出的报告财产令也使这些处罚措施更具正当性。
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报告财产期间的长短,则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掌握。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还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