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公布 5类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联合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公布并实施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代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5类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5类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5类法律服务项目实施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刑事诉讼案不得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而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