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不支持当事人有关律师费损失的诉求,当事人也逐渐放弃此项要求,他们认为: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缺少法律依据,既然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而当事人委托律师在后,那么律师费并非败诉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且一概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就存在委托人与律师串通向对方当事人高额索赔的道德风险。但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支付律师费后可以在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追索,法院则应判决败诉方在合理限度内予以承担。以下即对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承担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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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胜诉方律师费是败诉方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法治社会里,当一方存在违约、侵权或滥用诉权等违法行为时,另一方就需要采取法律措施以应对。从理论上看,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有权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但随着法律规定的日渐严密,当事人单凭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已远远不足以维护其权利,法律理解及应用专业化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律师的有效介入,并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不聘请律师的自由。事实上,放弃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是出于对律师费用承担的顾虑而被迫做出决定的,其结果既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维权和专业分工很大程度上决定当事人在诉讼时聘请律师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也应当预见到诉讼发生时对方支出律师费用的可能性。对胜诉方而言,其所支出的律师费无疑是一种经济损失,不存在败诉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则不存在这种损失,败诉方理应在合理限度内对此损失予以承担,这与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具有相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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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实践
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并非全无法律依据。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实际确立败诉方应同时承担胜诉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原则,律师费虽非预期收益,但为胜诉方已有财产的减损,并为败诉方所应当预见,理应包括在损失赔偿范围内。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受经营者委托进行调查的费用应属此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在诉求中要求对方当事人的支付办案开支。而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也规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即“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此可见,尽管适用范围有限,我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都进行过初步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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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败诉方仅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胜诉方律师费
??虽然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作为损失应予赔偿,但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应符合一定条件,首先应当是胜诉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此主张,否则法院应视为胜诉方放弃此权利而不予考虑;其次,胜诉方聘请的律师及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合理,例如胜诉方聘请的律师应当符合就近原则,即尽量聘请案件受理地律师以节约相应的办案成本,而鉴于协议收费或按时间收费灵活性较大,一般应尽量按照标的额计算律师费,败诉方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承担;再次,对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败诉方仅根据其过错比例进行分担;最后,在合同纠纷中,有关律师费的请求仅限于当事人选择损失赔偿而放弃违约金要求的情形,胜诉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律师费的,则不支持其律师费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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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立法建议
??从前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有关律师费承担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或是内容不详,或是仅针对具体案件且仅限于律师费中的部分费用如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及调查取证费用等,不能使守约人或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予以明确,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出具指导意见,这样既可以鼓励和促进民事活动主体依法维权,也有助于阻吓和减少违约与侵权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费承担的规定,有关律师费的规定可作如下表述:
??“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属当事人经济损失。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并胜诉的,由败诉的当事人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当事人聘请律师应本着便利、经济原则,并依据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用。胜诉方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费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但胜诉方充分证明该费用合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