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处(局):
近年来,由于公证服务成本普遍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作为中介机构职能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公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在征求部分地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别见附件(一)、(二)。 二、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公证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价格政策者,由物价部门进行查处。 四、公证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西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一)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二):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5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受益额(扣除税费)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100元的,按100元收取;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九、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十、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十一、现场监督公证 (一)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取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办理拍卖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1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0.35%,按比例收取不到250元的,按250元收取;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2%;5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5%,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2%;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1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1%;1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三)开奖每件收费2000元。 (四)其它现场监督,每件收费500元。 十二、证明劳务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每件20元。 十三、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300元。 十四、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80元。 十五、保管文书每件5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40元;证明文本相符、签名、印鉴属实,每件100元。 十六、解答法律咨询,每件10元(民事事项免收)。 十七、公证顾问收费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议收取。 十八、对扶贫项目、希望工程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确有经济困难的法人、公民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应视情节予以减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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