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私人律师协议书
聘请方: (以下简称聘请方) 住所: 电话: 受聘方: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受聘方) 住所:苏州市竹辉路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受聘方担任聘请方私人律师的责任,是为聘请方就个人有关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应聘请方的要求,对聘请方关于其个人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应聘请方的要求,协助审查聘请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已签订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经济合同),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聘请方审查即将签订的各类涉及个人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确保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三)应聘请方要求,参与聘请方认为是个人重要事务的草拟、谈判、签约工作。 (四)应聘请方要求,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与仲裁活动。 (五)协助聘请方办理其他有关个人法律事务。 属本条第(一)(二)(五)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七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属第(三)(四)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适时商定,受聘方应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聘请方优惠。第(五)项中涉及重大法律事务时亦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第五条 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第六条 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七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RMB元/月或RMB元/年,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聘方。 第八条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到苏州市以外或到境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明细和说明。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受聘方: (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