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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正常生下畸形儿 夫妻告医院索赔败诉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5-22   来源:   编辑:
 
孕检正常生下畸形儿 夫妻告医院索赔败诉 
作者: 母冰    




    为能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妻子王云坚持在某医院做孕期检查和保健,并做了三次彩超检查,结果却生下了一个畸形男婴。因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发现胎儿畸形,王云和丈夫张亮将医院起诉到门头沟法院索赔。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亮、王云夫妇诉称,王云在2007年7月15日怀孕,为了能保证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王云在2007年11月1日始直到分娩都在某医院做孕期检查和保健,并做了三次彩超检查。B超显示胎儿一切正常。但2008年4月9日,王云在医院分娩一男婴,发现该婴儿右耳畸形、腭裂。张亮、王云夫妇认为,如果医院及时发现王云怀孕的胎儿畸形,两人就可以选择终止妊娠,不会发生畸形儿的出生。医院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优生权,为了维护两人的合法权利,张亮、王云夫妇诉请医院返还保健费用614.51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由医院支付婴儿的治疗费和整容费。 
    被告某医院辩称,该患儿所患腮弓综合症属于先天性疾病,不是产前筛查所必须检出的项目,医院所做的产前超声检查属于常规超声检查及系统超声检查,腮弓综合症不属于B超常规检查范围,也不属于产前应诊断出的疾病,医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将其外耳异常及软腭裂情况及时告知张亮夫妇,未延误病情,故本院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故医院对张亮夫妇上述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1、经专家审核,对王云进行产前检查的医师均具有职业医师资格。2、经核实病历、手册记录,医院在为王云履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已告知义务,无违规行为。3、腮弓综合症不在北京市超声产前诊断与筛查工作规范中规定的致命性畸形范围。4、胎儿畸形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王云之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在为王云履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已尽告知义务,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且王云之子的腮弓综合症不在北京市超声产前诊断与筛查工作规范中规定的致命性畸形范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胎儿畸形没有因果关系,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亮、王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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