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案例 > 浏览

溶栓不当成植物人 医院过失赔偿36万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5-22   来源:   编辑:
 
溶栓不当成植物人 医院过失赔偿36万 
作者: 冯云虎 程振华   





患者因病住院,却因医院溶栓不当导致患者呈现持续性植物人状态。4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内乡县某医院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刘海(化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33930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3480元,总计362784.64元。
2007年5月15日,原告刘海患病去被告处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呈现持续植物人状态。2007年7月6日,在治疗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07年7月7日、2008年6月17日,两次入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2008年9月12日出院,现原告仍处于深度植物人状态。原告先后花去医疗费用96302.08元。该事故发生后,2007年10月,南阳市医学会做出了南医鉴字(2007)06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007年12月17日,原告方不服,要求河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2008年1月11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河医鉴(2008)0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医方的过失行为: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发生溶栓后多发性脑出血、持续植物人状态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为:本事故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8年6月19日,经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海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有利于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有利于医疗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最终有利于患者的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本案中,原告刘海在被告内乡县某医院接受治疗,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现原告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目前仍处于深度植物人状态,依据河南省医学会“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发生溶栓后多发性脑出血、持续植物人状态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且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诊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条: ·医院麻醉失当 植物人“闪电”获赔72万
下一条: ·“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终审维持原判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