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案例 > 浏览

婴儿胎死腹中 孕妇怒告医院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5-22   来源:   编辑:
 
婴儿胎死腹中 孕妇怒告医院 
作者: 王文龙 董翠果    




    5年前的初夏时节,当时的准妈妈林某怀胎8个月后在一家医院早产了一名男婴,可是孩子生下时已经死亡。林某认为是医疗过错导致了胎儿的死亡,但院方并不认同。此后,林某将医院告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近日,此案终审有果。 
  事发当天的11时许,怀孕8个多月的林某,因有早产迹象入住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的一家医院。当时医方诊断为:先兆早产、轻度子宫子痫早期、重度贫血,并对林某进行了吸氧、解痉、降压、纠正贫血等治疗。之后B超显示胎儿已经死亡。 
  林某认为,胎儿死在腹中是由于医方使用硫酸镁时滴速过快,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所致,遂向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2万元。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医院要求对此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林某的诊断正确,应用治疗无误,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过,鉴定中提到,医方对胎窘发现不及时,硫酸镁应用过程监测记录不详细,医嘱不规范,无尸检也无患方签字。 
  对此鉴定林某不服,再次申请河南省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河南省医学会分析认为,医方诊断正确,应用药物符合治疗原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胎死宫内无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两次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但是鉴定中也提到了医方存在部分医疗不规范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医方应当给林某适当补偿,所以判决医院补偿林某6000元,并承担两次医疗鉴定的费用5000元。 
  对此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双双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希望法院能够支持她原先的诉请,而医院则认为不应给林某补偿,并应由林某承担医疗鉴定费用。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适当,因此于近日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了原判。 
 
上一条: ·“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终审维持原判
下一条: ·病人突发心脏病 救护车临阵“掉链子”赔款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